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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其名下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是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款,依法申請行政救濟而未繳清稅款,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仍得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期間,進行隱匿或移轉財產等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決定結婚,但覺得房子太小,便與不動產仲介公司簽訂出售原先居住的舊屋換購新屋的契約,當甲君物色好一棟理想的房屋,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舊屋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100餘萬元,已被禁止處分登記,甲君不解為何該筆稅捐已依法申請復查,在復查結果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名下財產卻遭禁止處分?
該局解釋,甲君雖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惟該筆稅捐因逾限繳日仍未繳清,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甲君名下的舊屋禁止處分,如要塗銷該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於全部欠稅金額之足額擔保,甲君幾經思量後,認為提供足額擔保既不能完全解決問題,辦理擔保的手續繁複且還有被駁回的風險,遂決定繳清全部稅捐將問題一次解決,該局於甲君欠稅款項全數繳清後,塗銷甲君舊屋的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換屋,抱得美人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雖依法申請行政救濟且救濟結果尚未確定,其名下財產仍有可能遭到禁止處分,如財產有移轉之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之利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