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投資大陸
大陸投資
禁止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

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個人 : 每年五百萬美元
    中小企業 : 新台幣八千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其他企業 : 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不在此限

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班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申報案件: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足在大陸
     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簡易審查案件:五千萬美元以下或逾五千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並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轉移之影響及其他因
     素逕行審查。
    專案審查案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五千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其
     審查項目如下。
_ 專業經營考量因素
_ 財務狀況
_ 技術轉移及設備輸出情況
_ 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
_ 勞工事項
_ 安全及策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