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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權收不回 有證明可免列入遺產
2018-11-28 23:00經濟日報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還未收取的債權,或是其他請求權,只要出具確切的證明,就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日前審查轄內某甲君的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甲君生前投資乙公司,並借款700萬元給公司周轉,沒想到最後乙公司倒閉,700萬元的債權因此討不回來。

台北國稅局查核之後,確認乙公司已結束營業,且名下已無具價值的財產,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這有去無回的700萬元,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公司,原本應該列報在遺產中,但如果該公司確實有行蹤不明、擅自歇業、申請停業等情形,導致債權無法收回,納稅義務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給國稅局,就可以不必列入遺產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