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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尚不得僅出具切結書,即可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姪、甥等)之免稅額,倘該受扶養親屬有親等較近優先扶養之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須證明優先扶養義務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且納稅義務人須與該其他親屬同居一家,親自照顧扶養;若僅出具扶養親屬切結書,尚不得列報扶養。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眾多納稅義務人因無法證明優先扶養義務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又未與其他親屬同居一家,被剔除補稅案件。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姪)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主張其姪確實由其扶養及負擔生活費用並檢附該扶養親屬父母切結書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經該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父母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已優先於甲君,甲君雖提示扶養親屬切結書,惟尚無法證明受扶養親屬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而剔除系爭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準備辦理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及證明文件,若有不明暸之處,可儘量事先向國稅局詢問,取得正確資訊再申報,以免被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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