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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人賣地 所得要稅
2017-03-03 05:05經濟日報

多人合夥共同出資買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若土地出售,隱名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所分配的價款,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過去有案例是甲君於2010年出資100萬元,同時乙君也出資200萬元,二人合夥購買土地一筆,該土地以乙君名義登記,在2013年以60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乙君將售地款的收入金額,按原始購買土地的出資比例分配,600萬元乘以三分之一,給甲君200萬元。

而甲君200萬元於減除成本100萬元,以及必要費用10萬元後的餘額為90萬元是甲君的其他所得,由於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也依法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若是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