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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全繳公庫 免營業稅
2017-01-11 01:39經濟日報

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地上權權利金或租金,若是有列入單位預算並全數繳納公庫,則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業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就屬於營業稅課稅範疇。

但財政部表示,若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列入單位預算內,且收入全數解繳公庫,准予免徵營業稅。

但若是該收入是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並非全數繳給公庫,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因此,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地上權權利金或租金,若是列入單位預算,並將所收取收入全數繳至公庫,就可免徵營業稅;但若是列入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部都繳給公庫,就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