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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與生存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係年滿20歳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在學證明、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性別、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殘障狀況或病名、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前述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大陸配偶之父母仍居住大陸地區,年滿60歳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惟應檢附載明受扶養親屬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及核發日期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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