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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專利申請 優惠期將放寬
2016-12-23 05:10經濟日報 

立法院經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規定,由原本的六個月放寬至12個月。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這有助專利申請者找尋「金主」等合作夥伴,修法後也能和國際接軌。

經委會昨日審查專利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原本修法是為了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TPP相關規定接軌,未料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TPP未來發展趨勢並不明確,經濟部因而表示包括延長專利權期間制度、專利連結制度等暫緩修法。

此外,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提案,因當前企業及學術機構,常因各種活動,在提出發明申請前,就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故提案修正放寬現行優惠要求。

擴大「專利優惠期」適用範圍修法,包括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由申請前六個月,放寬到12個月;而適用優惠期的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並將適用優惠期之程序要件一併放寬。

智慧局指出,「專利優惠期」是指專利申請前,若已在刊物登載、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只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者,並於事實發生日後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才不致喪失新穎性、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