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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加簽租稅協定 下月上路
2016-12-23 05:10經濟日報

洽談時間長達十年的台灣與加拿大租稅協定,終於在本周一生效、明年元月適用。該租稅協定中,包括全球海外所得、離境稅、退職所得等,可望避免雙重課稅,在加拿大約6萬多台灣僑民可望受惠。

在所得稅減免措施部分,只要我國或加拿大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就可免稅,同時在對方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的儲存、展示或運送等不視為營業利潤,有利台灣發展亞太營運總部,或是研發及物流配銷中心。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宋秀玲昨(22)日表示,台加租稅協定自2007年開始洽談,在2013年也赴溫哥華、多倫多、蒙特婁等地與僑胞說明,台加協定生效不只是首次插旗北美洲,我國洽簽已生效的租稅協定也達到31個。

宋秀玲指出,目前已經洽簽等待生效中的國家還有波蘭與中國大陸,正在洽談中也有五國,分布在歐洲、中南美洲、中亞與東亞,加上新南向政策與東南亞也在努力密切接觸中。

過去曾有案例,高階技術人員因工作合約赴往國外,但僅有短期合約,在台灣有申報全球所得,對方國卻也要求須在該國辦理申報全球所得的狀況,導致薪水在兩國皆課徵所得稅,包括歐洲、東南亞、德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曾出現類似案件,因此過去不少加拿大會計師高度詢問我國協定何時生效,在生效後就可避免兩國雙重課稅的問題。

現行若僑民廢止加拿大國籍回台,在加拿大尚未實現的所得須課徵「離境稅」,也就是說,若我國國民移民至加拿大時成本為100萬元,離境時為200萬元,加拿大會依照其差額100萬元來課徵離境稅,但若是財產回到台灣處分後獲利250萬元,假如沒有台加租稅協定,除加拿大課徵100萬元的離境稅,台灣還要課徵250萬元的所得稅,但在租稅協定生效後就可扣除,只須針對150萬元在台灣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