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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被另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如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7,500元罰鍰(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規定者除外)。
該局指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已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稽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各別另徵10%滯報金(最高各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各不得少於1,500元)。逾上開規定期限仍未補辦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各別另徵20%怠報金(最高各不超過90,000元,最低各不得少於4,500元)。如屬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7,5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超過法定申報期限即屬逾期申報,依規定就要按核定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有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在稽徵機關通知前補申報結算申報,即可免除按核定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實稽徵機關依規定寄發滯報通知書,用意在催促已逾期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按核定稅額另徵高達20%的怠報金,並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責任。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不論是否接到滯報通知書,均應儘快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