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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尚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憑單填發單位電話詢問,若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年起,按新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年度各類所得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如期申報各式憑單,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請各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報各式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或填發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