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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債權受償差額 應開發票
2016-12-13 04:03經濟日報
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當期營業稅額2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連帶就漏報利財政部表示,營業人若購入無追索權的債權,應於受償年度,就原購入價格與受償金額的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部分債權人遇債務人遲未履行債務時,會選擇低價出售債權以轉嫁風險。
營業人若購入「無追索權的債權」,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據以分配債權人應得款項,且該款項高於原購入債權的價格,營業人即應於該獲配年度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且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自行留存。
官員也舉例說明,A公司於2011年1月10日以4,100萬元向甲君購入無追索權1億2,000萬元的債權,嗣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並於2014年7月20日獲配8,300萬元,卻未就分配款與購入價格的差額4,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及認列利息收入。息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予處罰。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購入債權嗣經受償的情形,應於受償年度依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的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如未認列利息收入或未開立發票,經查獲將予以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