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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免罰 納入電子支付
2016-12-13 04:03經濟日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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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管會制定「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鼓勵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加強提升電子支付比率,財政部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免罰標準,納入電子支付進行款項收付達到一定比率下免予處罰。

 

金管會原訂至2020年時,國內電子支付占全部交易比率,要由現行的26%倍增到52%,為配合該政策財政部也在法規面進行鬆綁,增訂營業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免予處罰標準,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

財政部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免罰標準第15條,增訂兩款分別為銷貨與進貨的電子支付免罰標準。

在銷貨開立發票部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的銷售額,占整體銷售額5%以上的營業人,若是漏報、短報營業稅額,占整體稅額7%以下者,可給予免罰,只需補繳本稅。

而在進貨部分,營業人採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購買原料貨物,占當期營業稅全部進項稅額的5%以上者,若是申報當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款,占該期全部進項稅款比率在5%以下也可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A公司申報該期營業稅,其整體營業額為1,000萬元,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銷貨收款的銷售額為50萬元以上者,若是漏報稅額在50萬元減除進項稅額與其他費用後的整體稅額,超過7%者就須連補帶罰。

而依照營業稅法規定,國稅局除追繳核定銷售額的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若是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但若是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此外,若再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事證,將移送偵辦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