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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商品禮券購物 不須再開發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4.12.25

Q: 彰化市林小姐問:超市、便利商店消費,以其發行之禮券購物,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

A: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林小姐所持禮券如屬「商品禮券」,超市、便利商店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禮券買受人,購物時商店不用再開統一發票;林小姐所持禮券如屬「現金禮券」,因超市、便利商店出售禮券時,尚未開立統一發票,兌付貨物時,商店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