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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澳海空運 以後可免雙重課稅
2016-11-14 05:45聯合報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將討論港澳條例第廿九條之一修正案,增訂台灣與港澳的海、空運事業,可依雙邊協議在互惠原則下互免所得稅及營業稅,以提升我海、空運業者國際競爭力。除澳門外,台港也正洽商租稅協定。

行政、立法部門今天協調若順利,最快本周四就可提行政院會。未來若完成立法,從民間版升級到官方層次的「台澳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將可生效,台港未來也可簽訂海、空運租稅協定,對台灣海運及空運業者將是一大利多,可大幅降低營運成本。

陸委會高層昨表示,很多國家跟香港、澳門都簽有互免租稅協定,使得我國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負擔較高賦稅成本,處於不利競爭地位。

尤其香港是重要國際經貿中心,台港間不論是貨運或客運,往來量都相當大,為提升台灣廠商競爭力,有必要增訂相關規定,以利雙方推動互免租稅協定。

修正案主要明訂,台灣海運、空運事業在港澳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及港澳海運、空運事業在台灣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得依台灣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在互惠原則下,互免應納的所得稅及營業稅。

官員透露,台港過去洽談航班時,也會談到租稅協定問題;財政部、陸委會等相關單位,正與香港方面洽談海、空運租稅協定事宜。

舉例來說,目前華航從香港載客的空運收入,在香港要繳稅、在台灣也要繳稅,以後有了租稅協定後,就可避免雙重課稅。成本降低後,會否反映到票價?官員說,票價也是營運成本,是否反映要看業者的經營策略。

至於台澳空運租稅協定,一九九八年雙方的航空公會簽有民間版的租稅協定,去年台澳雙方已簽訂「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由官方取代民間版。

最新版本對廠商權益更有保障,但尚未生效,這次也將連同港澳條例修正案,一併送到立法院。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