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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研擬 跨境電商課所得稅
2016-11-01 14:10聯合晚報
台灣繼跨境電商營業稅修法後,下一步是否會研擬課徵外國電商的所得稅?財政部今日透露,基於租稅公平,全球各國目前都已著手研究,但尚未達成共識也無具體建議,台灣現也在研議中,包括如何課稅,是否採取「推計設算」來扣繳,未來不排除透過解釋令處理之,不一定須修法,但何時可上路,目前仍未定案。

 

為確保國內稅源不流失,今年7月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增訂條文,接軌國際反避稅潮流,並克服跨境電商銷售勞務的課稅權爭議,完成反避稅制度的最後拼圖。財政部表示,目前跨境電商在台灣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就必須繳稅,但繳稅方式不同,若採取扣繳義務人給付,必須支付20%扣繳稅款,但往往造成境內弱勢企業必須自行吸引,形成租稅不公平。

舉例而言,若國內企業透過廣告代理平台,將廣告刊登在Google或fb等社群平台上,每則實付1萬元,廣告代理平台雖實收企業1萬元,但強勢的社群平台要求實拿9000元,廣告代理平台僅賺取1000元,加上其若為社祥平台的扣繳義務人,則還需支付20%扣繳稅款,造成租稅不公平,且利潤難留在境內,加上若追查不到境外獲利情況,也就無法課稅,造成稅源流失。

財政部表示,國外電商課徵所得稅是全球各國當前的課題,目前均已著手在研議中,但現階段仍以營業稅課徵為優先,先調整不公平稅制;至於課徵所得稅如何課徵,包括事後退稅或推計設算扣繳方式等,涉及實務運作可行性,尚無具體方案,但未來不一定須修法,若解釋令可處理之,就用解釋令。

勤業眾信電子商務服務負責人李惠先表示,電子商務雖然是現今最夯的商業模式,但跨境電商較不仰賴在顧客或供應商所在地設立據點,產生了各國營業稅與所得稅課稅困難與稅收流失等問題。

在目前稅制下,如果跨境電商在台灣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則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而是由買受人負責繳納營業稅,且交易金額3000元以下免稅;但在買受人為台灣自然人買家的情況下,通常每筆交易金額小但交易筆數多,反向稽徵失效;因此,不僅造成營業稅稅基減少的狀況,也產生跨境電商相較於我國電商,反而不需負擔5%營業稅的不公平競爭問題。

李惠先建議,若要開創跨境電商事業,務必要了解進入市場的直接與間接稅法規及其可能變動、各項稅務遵循義務及成本,以利評估投資架構、因應營業稅之訂價、利潤配置等,達到兼顧稅負效率與稅務風險控管,兩者平衡的營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