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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僱員工減稅 須留意期限
2016-11-25 06:20經濟日報

為促進就業,中小企業若增僱本國員工或增僱24歲以下員工,可分別就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30%、50%自當年度營利所得中減除,但財政部也提醒,企業105年度如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應在明年5月底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檢具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否則就無法適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2014年企業申請減免的稅額為135萬元,2015年申請的減免稅額則約為300多萬元,預估未來會持續增加,提醒企業記得備妥文件,於所得稅結算申報也就是明年5月底前申請或完成補件。

官員也舉例,去年曾有甲公司於2015年5月31日,辦理201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00餘萬元。雖甲公司已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填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00多萬元,「但未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規定補正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因此甲公司遭國稅局認定與辦法規定不符,遭否准認列,核定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0元,而未能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財政部提醒,公司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

若填報的資料有疏漏,須在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官員說,7月25日修正公布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已簡化其中第6條的受理程序,刪除申請表的填寫。但符合要件的中小企業,自2016年起如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仍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填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