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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納入遺產 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104.12.29

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所有的土地,在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改以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併入遺產課稅,而非按土地公告現值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表示,經區段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而非原地主所有,如原地主在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前死亡,繼承人填報遺產稅申報書時,將因這筆遺產為尚未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或抵價地的權利,並非土地,改按其權利價值計算遺產稅。 財政部舉國稅局實際案例表示,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被繼承人甲,其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甲的遺產土地數筆,但其中有一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已由台南市政府區段徵收,國稅局經查甲生前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因此,繼承人申報時即應將該筆遺產土地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其價值則由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被繼承人的遺產土地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