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16)日發布個人以非現金捐贈列報扣除額計算標準,若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證明,土地、房屋分別依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至土地、房屋取得年度的價值計算。
至於公設保留地、公眾通行道路地則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可逐年檢討。由於過去曾有案例為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因此財政部在今年7月27日修正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昨日發布子法,規定若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證明的計算標準。
若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要列報扣除,須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為證明,但若未提出證明者,各項目有不同計算方式,以土地、房屋來說,是按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依照最新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回推至取得年度計算。
舉例來說,若2017年捐贈一塊素地,但取得為2011年無法提出證明,因此會用2017年最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回推至2011年,取得漲跌幅度後用2017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實際取得成本。
而若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則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且該標準自2017年起由各國稅局參考各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逐年檢討調整報財政部公告。
至於在股票分為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前者以捐贈日或捐贈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或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未上市櫃股票則是以捐贈日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計算。須注意的是,過去未上市櫃股票捐贈得先出售,但在該子法發布後,自2016年11月16日後捐贈的股票,可不用先出售就捐贈,不用等到受贈機關出售後才可列報扣抵。
個人對政府的捐贈土地金額最高在2003年最高,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抵金額,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