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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基金利得 要稅
2016-11-18 04:08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常將閒置資金,用於基金投資以獲取利潤。財政部表示,買賣基金時,出售境外基金的利得,應與其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是屬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所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境外基金是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證期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

而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沒有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若是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等共1,000萬元,並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