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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預售屋 須報綜所稅
2016-10-17 05:50經濟日報

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賣方應以預售屋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如買方於不同年度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交付尾款之日期」為所屬年度。

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可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該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異動日期,也就是俗稱的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避免產生單一交易其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的情形。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2013年10月1日以1,5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一戶,於2014年12月15日將該預售屋以1,800萬元出售給乙君。

而乙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2015年1月15日交付尾款,因此,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即1,800萬元減除成本1,500萬元,等於3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2015年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查得甲、乙君是於2014年12月31日向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2014年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