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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短期持有工業地 出售須課特銷稅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104.09.2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案吳小姐如於104年1月9日以後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