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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商品盤損 30日內檢具清單
2016-10-13 05:12經濟日報

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列報商品盤損須注意會計作帳方法,且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依規定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等,皆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且符合相關規定,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若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的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將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除須符合會計方法外,也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但若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也可認定商品盤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