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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更改要保人 留意贈與稅
2016-10-05 02:56 經濟日報
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國稅局提醒,若要更改保單的要保人,是屬於財產移轉,應注意贈與問題,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即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要保人也可拿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依保險契約所享有的權利,且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因此保單具有財產價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若將保單上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於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的應得財產權益無償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子女接受後,就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220萬,則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先前查某一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100萬餘元保險費,直到甲君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經國稅局查核後,除了按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還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