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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賣信託屋 應申報所得金額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104.04.13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若有出售信託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於次年度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舉例來說,受託人甲於104年度出售自益信託委託人乙之房屋,成交價1,000萬元,該房屋於98年取得成本700萬元;出售時負擔之代書費、仲介費等計35萬元,受託人甲應於105年1月底前,以受益人乙為所得人,填具收支計算表及給付總額265萬元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檢附相關資料,依規定格式申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若未依法如實申報,將因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