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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權 須申報遺產稅
2016-10-03 00:01 經濟日報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若有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不少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經營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要繳納按所漏稅額處罰二倍以下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參考用,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應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的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除了債權外,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若到死亡時還有尚未領取的價款,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死亡後若有尚未領取的投資報酬,即使不會出現在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繼承人仍須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