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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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9-30 04:38 經濟日報
桃園市葉先生來電詢問: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果有下列支出並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也可以包含於成本中減除:(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二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秏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