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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向買受人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有向買受人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之情形者,該等費用亦屬於營業人之銷售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收取營業稅額。而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買受人向營業人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則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計算銷售額及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前往餐廳點用定價1,200元套餐,餐廳於結帳時另外加收一成服務費120元,總共收取1,320元,此時餐廳就必須將服務費120元一併列入計算營業稅之銷售額及稅額,開立總額為1,320元之統一發票,而非1,200元;又如消費者購買價格25,000元的液晶電視,商家向消費者額外收取運送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送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一併列入計算營業稅之銷售額及稅額,並開立總額為26,5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確實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也提醒消費大眾,消費購物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統一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除確保個人權益外,亦協助營業人誠實納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