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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6-09-13 05:35 

仁德區王先生問:因身體病痛接受居家開設的民俗療法館治療,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同樣是醫藥費支出,為什麼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始得列舉扣除。而民俗療法館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王先生雖有給付事實,仍無法核認為醫藥費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2012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則得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