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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申請 30日內申辦

2016-09-13 05:35 經濟日報

莫蘭蒂颱風將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是不幸遭受災害,務必將災害情況拍照保存證據,並在災害損失發生後的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派員勘查。災害損失經認定後,可自今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災害範圍也包括在外縣市騎車、開車,因風雨而使車輛泡水損壞,只要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都可向災損地點或戶籍地的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若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則可減免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菸酒稅、貨物稅及牌照稅等九項稅目,除地價稅減免需在9月22日前申請,其他稅目則在災後30天內辦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所有的財產遭受災害,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書列報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