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納稅義務人如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得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申請以繼承未上巿股票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納稅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就繳納現金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巿(櫃)股票,且該股票為遺產稅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該未上巿(櫃)公司股票抵繳;惟因未上巿(櫃)公司股票,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之實物,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每股單價,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時之單價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2月10日往生,繼承人有子女乙君、丙君、丁君等3人,經核定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102萬7,000元,繳納期間為105年8月11日起至105年10月10日,被繼承人未遺有現金,納稅義務人乙君、丙君、丁君等3人因繳納現金確有因難,於105年8月15日申請以遺產中未上巿之A公司股票抵繳(以該遺產標的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計40萬股,每股25元為例),依前開規定,其得抵繳之上限稅額為410,800元【102萬7,000元×(1,000萬元/2,500萬元)】,亦即納稅義務人得主張A公司16,432股(即410,800元/25元)股票抵繳部分遺產稅。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