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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2016-09-12 06:01 經濟日報

財政部指出,契稅申報期限,包括一般移轉、法院拍賣、產權糾紛等案件,都應該在30天內申報,如果未依規定申報,除了應納稅額外,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

依據規定,契稅申報期限,一般移轉案件,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法院拍賣案件,為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產權糾紛案件,在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若是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在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應申報繳納契稅。唯一不同的,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則在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契稅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的租稅,但由於土地已有土增稅,因此主要以房屋為主。若納稅義務人因房屋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民眾取得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除了應納稅額外,每超過三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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