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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9-05 05:29 經濟日報

樹林區劉君詢問:我只是公司股東,又不是負責人,而且公司也倒了,為什麼我要繳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第79條、第8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公司經解散或廢止後應行清算,如屬有限公司組織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清算期間,稅單向清算人送達後,清算人應依法繳清稅捐,是以,劉君雖非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但因公司廢止後並未選任清算人,劉君既為股東即依法為公司清算人,仍需負繳納義務依限繳清稅款。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投資之有限公司已經註銷,股東們可依法令規定選任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職務,清算人並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爾後公司的稅單即會直接寄給清算人,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