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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投資不動產熱潮延燒至海外,投資標的遍布全球,交易規模擴大,搶食海外房產大餅的銷售業者也與日俱增,而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之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因此營業人經營國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應以其佣金收入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僅申報向國內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及代管服務費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另其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則未報繳營業稅亦漏未申報佣金收入,該局遂自設立登記以來,依其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收取乙公司仲介佣金折合新臺幣計4,725萬元,核認漏報銷售額4,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225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開海外佣金收入,應如實全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收入,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9)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