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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有關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按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因營業規模擴大或銷售額成長,經稽徵機關重新查核認定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惟營業人若未能如期使用發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以查得銷售額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惟免加徵滯、怠報金及按漏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為免損及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逾規定期限未使用統一發票,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可別因小失大,最嚴重得停止營業,得不償失。
(聯絡人:大安分局何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