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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02:44 經濟日報
嘉義市蔡小姐問: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收取價金是否開立醫療收據證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眼科診所提供醫療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醫師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眼科診所除經營醫療業務外,如兼營眼鏡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該部分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銷售眼鏡或其他貨物因非屬醫療行為,所收取價金,不能開立醫療收據證明,而應按營業稅法有關規定開立普通收據或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