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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換新減稅 不含領牌車
2016-09-02 02:44 經濟日報
為鼓勵消費者汰換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的環境汙染,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可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但「領牌車」不在此範圍內。
國稅局說明,目前市面上有少數車輛是由車行或經銷商所銷售的「領牌車」,就是在售出之前車行已先請領車輛牌照登記,然後再以較低的價格來促銷車輛,因此消費者購買時,是辦理車籍過戶,而不是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所以不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至於「選牌車」則是車主為特定組合選的車牌號碼,是直接請領牌照車輛,若有符合規定,是在中古車報廢的回收日期或出口報單日期的六個月內,也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國稅局指出,貨物稅是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新車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所以減徵貨物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後再轉交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在完成中古車報廢並換購新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指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舊車換新車,而報廢的汽車車齡在六年以上、持有滿一年以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的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的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