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欲按百貨公司模式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法令規定者,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於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該局指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最近一年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如期申報或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制)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及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始得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與該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專櫃銷售貨物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應訂立書面契約,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且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其交易性質為專櫃供應商銷貨予營業人,再由營業人銷貨予消費者,故營業人應於專櫃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一式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將收執聯交付予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妥慎保管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者,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嗣後仍須注意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廢止其適用資格,事關權益,不可不慎。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