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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起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月起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天然氣公司及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均需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予消費者,營業人在申報扣抵取自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時,申報方式已有所改變,請營業人多加留意配合。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一般來說可分為(一)營業人採用人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親自至稽徵機關申報,簡稱為「人工申報」。(二)營業人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媒體系統等媒介上傳申報資料,簡稱為「網路/媒體申報」。在公用事業未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以前,不論營業人是採用「人工申報」或「網路/媒體申報」,皆是將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憑證歸類為「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營業人將公用事業憑證之金額合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且人工申報時尚需檢附憑證資料。但在公用事業導入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後,營業人在申報扣抵時,將與以往之申報扣抵方式有所不同,如採取人工申報也無須檢附憑證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申報105年1月份營業稅時起,採用「人工申報」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時,必須增加填寫「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一式二聯,無須再檢附公用事業開立之憑證,僅需填寫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印製載具號碼中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前2位固定為BB,後面8位可以是0~9或A~Z(大寫)),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具發票字軌號碼,並將合計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之「三聯式收銀機發票扣抵聯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欄位中。至於採用「網路/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則無須填寫上開明細表,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大平台下載媒體申報TXT檔申報營業稅〔路徑:http://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營業人如採自行登錄方式申報,則將公用事業在繳費通知單上之「載具流水號」或已知之發票字軌號碼二擇一,輸入至網路/媒體系統中之發票號碼欄位或公用事業載具流水號欄位,其申報營業稅進項憑證格式代號為25、進貨退出或折攘格式代號為23。如申報上仍有適用疑義者,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