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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1.21
記者: 吳佳蓉
 
高雄某知名牧場,於96、97年度已轉型為企業化經營方式的大型牧場,一年營業額近2億,負責人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所稅,最終遭稅局連補帶罰641萬元。
 
稅局解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或從事漁、牧、林、礦的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即可,不須辦理營業登記或繳納營業、營所稅;計算方式為收入減到成本及必要費用。但由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可列報至收入的100%形同免稅。
 
但稅局強調,上述僅限於個人獨立從事農牧行為,遭罰的知名牧場,負責人不但引進現代化設備,也聘請十多位員工並有納保,明顯為企業化經營方式,並透過各大商店及網路通路販售,甚至轉型為觀光牧場,規模之大,已不符個人農牧行為,依法須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營所稅。
 
因此,雖然負責人本身主張自己具有農民身分,所得應納入個人綜所稅,不須報繳營所稅,但最終人遭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