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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收入 依完工日申報
2016-08-03 03:43 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的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的認定,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若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財政部官員也舉過去案例說明,甲公司於2013年5月間承攬乙公司的廢水回收設備工程,已取得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收入款3,000萬元,但甲公司仍帳列預收款項,經向乙公司查證,該等設備已於當年度安裝完成並驗收完工,收入已實現,應轉列銷貨收入並增列營業成本。
但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成本,經該局依該業的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其所得600萬元,予以補稅102萬元並處罰鍰81萬餘元。至於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的油漆粉刷工程等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即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的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付清尾款,爾後甲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的工程款提繳至法院。但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的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經國稅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應開立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