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 訊息內容
轉讓預售屋權利 須開發票
2016-08-01 05:29 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讓出購買預售屋的權利,在還沒有繳清價款,也未取得預售屋產權之前,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給他人時,由於其屬於銷售勞務的性質,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由於近來有許人詢問,讓與預售屋購屋的權利義務,所收取的價款及後續房屋及土地款,不知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也說,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而後也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預售屋購屋權利義務讓給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進一步說,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房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的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同時,乙公司也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承受預售屋購屋權利義務的丙公司。
官員舉例說,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繳付1,8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以2,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200萬元,則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
此外,若個人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