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實際用戶與登記用戶不符,請向公用事業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規定自本(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業者等)所寄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須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為確保用戶權益,公用事業已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供用戶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說明,若有實際用戶為營業人,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之情況,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若營業人因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登載買受人,以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義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實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票中獎民眾可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站(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進行後續兌獎事宜;倘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為營業人者,宜儘速洽請公用事業更正用戶名稱,以免影響兌獎權益。至於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不一致時,究係登記用戶或實際用戶應支付公用事業費用並取得兌獎權益,係屬兩方之私權範疇,建議雙方先行協商相關權利義務,以杜絕日後爭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