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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7-27 04:27 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有損失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等各項證明文件,才能核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若無恐否認該筆損失且須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經查所申報的外銷收入與其申報營業稅的零稅率銷售額有差異,該營利事業說明是因出口的產品品質不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之外銷損失金額。

國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雖主張有外銷損失之事實,但僅提示INVOICE、出口報單、DEBIT NOTE等文件,未針對相關交易條件、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往來文件佐證,導致無從得知其約定的購貨條件、責任歸屬、賠償依據等情況。

同時,其中部分損失的單筆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以上,該營利事業也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不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調增外銷收入並核定補稅。

關於外銷損失的認定,官員指出,公司應檢附買賣契約書,且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並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提示各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