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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7-21 01:22 經濟日報

淡水區李先生詢問: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是否均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兩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已超過兩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