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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提醒,不得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律師事務所來電詢問,得否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信託法所稱之受託人,係指依信託行為取得信託財產而為管理、處分之權利義務主體。查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尚無獨立之人格,依法不能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之受託人,是不能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前述律師事務所雖不能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但得以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名義擔任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並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補充,一般民事信託案件不論受託人與多少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每一受託人僅能編配一個信託扣繳統一編號;惟如信託契約性質屬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等專案核准案件,每一專案得申請編配一個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只要信託契約存在,受託人就負有每年申報信託所得之義務,民眾在訂定信託契約後應先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以利後續申報作業,避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轉163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