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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遭退貨退費 可扣減銷項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103.11.18
記者: 陳美珍
 
鑒於近期食安問題不斷,營業人如因上游供應商發生劣質油事件波及,遭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導致銷售額減少或依主管機關要求銷毀間題商品,財政部已訂定處理原則,統一由稅捐機關處理營利事業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財政部指出,受食安事件波及而發生退費或退貨的營利事業,其所銷售的產品,在發生銷貨退回的當期或次期,即可提出申報扣減營業稅銷項稅額。
 
處理退貨時,營利事業如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其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財政部指出,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可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取代,按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是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時,消費者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產製廠商亦可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指出,除了營業稅銷項稅額可以扣減之外,營利事業亦可憑相關憑證核實
列報銷貨退回。退回的商品,如須報廢,應檢具以下證明文件之一,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 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徽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 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食安事件辦理退貨申請減稅原則
減徵稅目 對象 所需證明
營業稅 銷售商 有統一發票或折讓單 統一發票、折讓單
無統一發票或折讓單 載明買方名稱、地址、電話、退貨品名即數量等資料清單
產製商 消費者非直接購買 載明買方名稱、地址、電話、退貨品名即數量等資料清單
營利事業所得稅 銷售及產製商 會計師或年度查核簽證報告
事實發生日後30天內請稅捐機關勘查監毀證明
事業主管機關監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