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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謂「經檢舉」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稅局依檢舉而查獲之逃漏稅案件,調查基準日為受理檢舉日;而所謂「經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稅法規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其中檢舉人向有權審核、調查、處分逃漏稅案件之機關檢舉或經該等機關主動察覺、查獲,亦屬於經人檢舉之案件,並未限定檢舉人僅得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該局說明,A公司經人於104年1月8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涉嫌漏報102年度營業收入計15,000,000元,經該處受理檢舉進而查獲,於同年12月3日通報國稅局課徵A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A公司其間雖曾於104年3月25日向國稅局補報102年度銷售貨物所生之營業收入15,000,000元並補繳所漏稅款,惟其補報補繳日(104年3月25日)在檢舉日(104年1月8日)之後,已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稅負,如發現自身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亦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主動查獲,而須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