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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稅務意識高漲,常對消費未給予發票的店家,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但往往因未提供具體消費事證,或提供的證據不足,而使得受理案件窒礙難行。
該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除敘明被被檢舉人資料外,還需提供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國稅局檢舉時,常常所敘被檢舉人逃漏稅事實並未完備,或未主動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則需以雙掛號發函請檢舉人補提具體事證,往往曠日廢時不符合稽徵成本;而民眾通常也未保留相關具體漏稅資料,致使違章漏稅情事未能順利查獲。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時發現店家未開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輸入店家地址查詢統一編號,再由統一編號查詢該店家是否須開立發票,若發現店家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提供拍下之訂單、菜單、商品照片及付款等資料,向國稅局檢舉時並清楚敘明人、事、時、地、物等具體逃漏稅情況。
該局提醒民眾,消費時應主動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全民監督店家逃漏稅,不僅降低稅捐稽徵查緝成本,亦能保障國家稅收,增加發票中獎機會。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