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所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該贈與土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甲君於95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0,440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臺北市政府於100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亦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6,136元。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7/05